Friday, October 31, 2014

甄鹏:再论孝道可以休矣

以下是甄鵬對本地四篇批評文字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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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再论孝道可以休矣
20141020日《联合早报·言论》

    104日我在《联合早报》发表《孝道可以休矣》之后,该报接连登载了四篇批评我的文章,包括10日赵强民的短文《关于“孝道可以休矣”之我见》、14日何大成的《孝道不可以休》和王永炳的《孝道的目的与方法》、15日劳悦强的《谁的孝道可以休矣》。
    这些文章,或短或长,风格各异。但是它们都没有全面评判我的文章,仅就一个或几个点进行分析。于是,出现了“我说我的,你说你的”、大家自说自话局面。为了克服这个弊病,我们必须厘清两个关键的问题:现代社会亲子(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如何?什么是孝道?
    亲子之间的关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的一句话来概括最合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下面再具体分析一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有三个义务,分别是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如何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显然包括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两部分,似乎没有精神上的义务。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这说明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也包括精神上的。
    亲子之间法律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但是父母也有“保护”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由此可知,亲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对等的、均衡的。“孝道”是不可能对等的。我在《孝道可以休矣》中说:“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尊亲也不是大问题,难就难在孔子说,孝即‘无违’。春秋时卫国有个公子叫急子,父亲要杀他,他束手就戮,说:‘为人子者,以从命为孝。弃父之命,即为逆子。’”
    劳悦强指责我“对古籍望文生义,更误以历史小说(如《东周列国志》)为真实历史……”我劝劳先生读读《史记》,找出这句话:“太子曰:‘逆父命求生,不可。’”如果他找不到,那么我再缩小一下范围,请读《卫康叔世家》。
    王永炳这样解释:“孔子说的‘无违’并非不要违背‘父母的意愿’,而是不要违背‘礼’。”那么,我请问王先生:“此处的‘礼’指什么?难道不是违背父母意愿吗?”王先生似乎在告诉我们:你违背了法理,但是没有违背法条。他若是法官,便会如此荒谬地判案。劳悦强有有类似解释。像急子那样“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的不是孤例,他们难道不知道“无违”的意思?何大成比王永炳、劳悦强诚实,他直接喊出了:“‘无违’,怎么了?”
    王永炳承认孝道的原意中有一些是“过时的或不实际的”。这其实是一枚硬币的背面。王永炳无视背面的存在,说什么正面才是硬币。剥切了阴暗面,那还叫“孝道”吗?如果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叫作“孝道”的话,那么自然而然地推理,父母对子女也有这三方面的义务,所以父母也要“孝顺”子女。
    孔子说,孝就是“无违”。这可以叫作“孝道”的定义一。“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妨叫作“孝道”的定义二。劳悦强说:“须知‘孝道’作为一个观念,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内涵一直随着时代演变。”可惜,如果孝道从定义一演变为定义二,那么就不能叫作“孝道”了,理由见前。
    “孝道”和“娶”、“嫁”一样,都是歧视性概念。男人叫“娶”,把老婆娶进门;女人叫“嫁”,把自己嫁出去。英语里没有“娶”和“嫁”,只有“marry”(结婚)。男人叫“marry”,女人也叫“marry”。这才叫平等。
    重温我前文中的一段话:“孝道是单方面的,意味着不平等。废除孝道,提倡大爱。爱有很多种,其中就包括亲子之间的爱。为什么现在经常说,要和孩子做朋友?因为朋友之间的关系最平等。废除孝道,决非不让子女尽义务,而是让亲子关系回归自然。”孝道真的可以休矣!
[后记]本文写于1014日,15日定稿。此后,《联合早报》继续发表此类文章,包括16日罗禅珠的《孝道不可休》、20日纪赟的《建设一个老有所乐的新加坡》。纪赟的文章相对客观,与我的一些观点接近。

甄鹏,山东大学学者。



誰的孝道可以休矣

以下是我第一篇回應甄鵬的文字,刊於2014年10月15日《聯合早報·言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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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先生《孝道可以休矣》一文(刊于2014104日《联合早报·言论版》)不知是否存心哗众取宠,但若谓其说法忽视证据,罔顾文理,恣意妄言,则信足当之。

在今天言论自由的社会,作者要提倡废除“孝道”,固然有他的权利,但言论自由要求发言者须负言责,而最基本的言责就是论述必须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作者既然身为“大学学者”,自然明白这一学术原则,可惜在他两千多字的文章里,观念不是模糊,就是谬误,推论又不合逻辑,而他对“孝道”的看法几乎尽是想当然之论。至于理据,作者对古籍望文生义,更误以历史小说(如《东周列国志》)为真实历史,对现代人的意见又随意借用,一方面既想倚仗权威以张声势,另一方面又要标榜自己的创见,最终进退失据。

作者的观念模糊不清始见于他的文章题目。不知“可以休矣”的孝道指的究竟是什么孝道?须知孝道作为一个观念,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它的内涵一直随着时代演变,即使在同一时代,在不同社会阶层也可以有不同的实践。从甄文看来,作者对此完全茫然,而题目所指的应该是他本人所理解的孝道。若然,他理应事先声明,以免读者不必要的误会。历史小说的作者若声明自己作品的性质,读者自然不会与他较真。

也许作者以为自己在讨论传统儒家的孝道,若然,则那完全是由于他对古籍的误解。他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一语为证,声称“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做主,何谈人的独立性”。不知作者所讲的独立性到底何所指,这是观念模糊的又一个例子。引文出自《孝经》,原意在于教导子女应该爱护自己身体,免使父母担心,甚至蒙羞。一个人能够如此谨慎保护身体,细心顾念父母,无疑是对自己负责,也考虑父母家人的感受,在此意义下,若说她的思考能独立自主,相信并不为过。如果我们真的要以这段《孝经》引文论证个人或子女的“独立性,这适足否定作者的看法。作者自称女儿带给他无穷的欢乐,试想,如果他的爱女对自己的身体不负责任,任意妄为,以致伤残,甚至死亡,这是否证明她有独立性呢?可以肯定的是,她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会带给作者任何欢乐。

作者为所欲为,由一个人缺乏独立性这一错误前提,推论说“一个人,在家给父母当奴才,在单位给上级当奴才,在朝廷给皇帝当奴才。这是一脉相承的。孝文化就是奴才文化”。懂得顾念父母,保护自己身体的子女竟然变成“在家给父母当奴才”,身为人父,难道作者真的忍心视爱女为自己在家的奴才,尽管她给“很累很辛苦”的父亲带来无穷的欢乐?即使他真的如此看待女儿,那并不能证明她本人就是一个奴才。至于在家给父母当奴才,是否在单位也给上级当奴才,在朝廷也给皇帝当奴才,自然也没有必然关系,道理不言而喻。

作者说:“尊亲也不是大问题,难就难在孔子说,孝即‘无违’。”这似乎是他极力强调子女的独立性的原因。从作者的引文看来,他又是误会了孔子原话的意思。按:《论语·为政》记载: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原文中,孔子特别解释无违的意思。父母在世之时,事奉以礼;父母去世,以礼敛葬;日后定时以礼祭祀。许多学者都以为“无违”就是什么事情都不违背父母的意旨,这是不幸而影响深远的误解。
孔子明明是说,不管父母在世去世,子女都应该以礼事奉他们。以现代人的情况来说,简单讲,“生,事之以礼”就是与父母相处要有礼貌。父母子女同住一起,交接至多,如意事固然常有,但不如意事恐怕也难免,以礼相待有助于亲子之间互相体谅,由此全家得以和谐。父母离世,处理后事要有分寸,不宜大事铺张,也不应过于随便。这就是“死,葬之以礼。父母虽然已逝,渐行渐远,子女对昔日相处的记忆容易淡忘,但不应从此不再怀念,而如何表达怀念之情,形式可以不拘,总求适当得体。这就是“祭之以礼。今天多数人仍然选择清明节扫墓,祭祀先人,古风犹存。试问,孔子讲事父母无违,我们又如何能指责他压制子女的所谓独立性呢?无违指的是无违于礼,而不是盲从父母的意愿或命令。

甄文讨论孝道,却不时跑题,大谈父母之道。比如,他引用“不养儿不知父母恩”一语,以说明“要求回报的爱不是真正的爱”。姑勿论引文与结论毫无关系,但此说与孝道何关?但更重要的是,作者对于父母之道的看法也大可商榷。

首先,作者同意,对子女而言,父母之爱确实无私他分享自己的为父之道说:我有了孩子后,很累很辛苦。但我丝毫没有觉得自己对孩子有什么恩典,反而感谢女儿带给我无穷的欢乐。然而,他又极力提醒我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出于一种动物本能,目的是让自己的基因有更多的存续机会难道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无论如何,不知作者是否认为人类与动物无异?他为人父亲所享受的无穷快乐是否由于他的基因在女儿身上有更多的存续机会?而他对爱女的感激是否也完全因为她能够存续他的自私基因”?若然,则无私的父母之爱是否纯粹自私的体现而已?作者认为,要求回报的爱不是真正的爱。既然人类生儿育女,目的不外乎存续自己的自私基因,作者自然也不能例外,则他对女儿的爱似乎不能说是不求回报的了,也就是说,那不是他所讲的真正的爱。

科学进步日新月异,现今动物植物的基因都可以改造,如果在作者有生之日,科学也能改造人类基因,而她的爱女又选择调整自己所存续的父亲的基因,身为感激女儿的父亲,作者到时是否也会如他所说“非常恼怒,因为女儿的行为“会危及整个家庭

作者说:对社会整体而言,父母之爱最自私,因为父母只爱特定而狭隘的对象——其子女。子女与社会大众不同,父母对子女的爱护独一无二,不但自然而且理所当然。如果这是作者所讲的自私,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有何问题。如果作者以为父母爱子女就必然不爱社会上其他人,则无疑没有人会认同,而且也不合乎事实。作者的所谓辩证看法,其实只是他本人思路不明而已。


一言蔽之,甄文有违常识,思想混乱,语无伦次,但若文中所论的孝道真是作者的一家之言,则原来他的自言自语,应该留在本家便好,又何必远从中国投稿到新加坡来呢?作者说:父母完全主导了未来的亲子关系,希望他对孝道和父母之道的看法不会对社会舆论产生同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