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1, 2009

從定義與人情說道德

重讀舊文,差點兒忘了出自拙筆。細想一下,其實只是三年前左右的事。太善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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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道德?這看來是不言自明的問題,其實可以讓人傷透腦筋而仍然得不到一個清晰的答案。你不必查字典,因為道德本來並非字典上的定義問題。中國大陸通行的《新華字典》上說,道德就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如果你真想知道道德為何物,你會滿足於這個定義嗎?

如果你有蘇格拉底般窮根究柢的精神,你就會追問,到底何謂道德?古希臘那些有名的智者和哲人,他們在市場或路上遇上蘇格拉底,無一不備受他無窮無盡的質難。不管蘇格拉底關心的是什麼問題,他務必要對方清楚交代有關問題,給相關的概念提出一個能夠自圓其說的定義。要能自圓其說,定義最少不可自相矛盾。換言之,定義必須清晰明白,不容半點含糊,因為矛盾往往最容易見於含糊不清的語言障中。

蘇格拉底的確曾經向人請教何謂“德”(virtue)的問題,但他沒有得到滿意的答案。對他來說,答案也許並非最重要,畢竟他說過,“未經自我省察的人生,不足惜也。”蘇格拉底並沒有說人生只有一個最終的共同目標,但他無疑堅持批判的自我反省。

蘇格拉底雖然並未找到“德”的清晰定義,但如果以批判的自我反省態度來認識他所代表的古希臘哲學精神,我們可以看出古希臘哲學家對定義的執著。這是蘇格拉底的本色,同時也是古希臘哲學的特色。

定義必須概念清晰,黑白分明,而又不能自相矛盾。既然不能自相矛盾,定義很容易就有排他性的傾向。換言之,對於相關的問題,定義的說法往往就是只此一家,不可再有分店。總而言之,定義代表真理,而且是超越時空的真理,放諸四海皆准。

事實上,這種定義式的真理追求並不限於古希臘,古希伯來文化似乎也如此。先知摩西為上帝傳達的十誡正是絕對真理的一種表述。是者是,非者非,絕對不容混淆,殊途不能同歸。十誡後來同樣為基督教徒和回教徒所奉行。基督教相信上帝在世界末日審判世人,審判的前提看來就是是非絕對分明的誡律,否則天堂與地獄的分界就無從劃分了。由是言之,西方哲學從兩希文化發展下來,其中邏輯和定義兩者的基礎意義就不言而喻了。

笛卡爾開創西方的現代哲學,他的奠基貢獻在於確立真實無疑的理性認知基礎。我思,故我在。“思”之所以可靠正在其清晰無疑,絕對無誤。因為我思,所以,我絕對可以肯定我在。笛卡爾這個劃時代的哲學命題,本身就是一種邏輯,同時也是一種邏輯的表現形式。一百多年後,康德講道德哲學提出絕對的道德律(categorical imperative),世間一切道德上的是非都必須黑白分明,否則道德判斷無所依據。比如,康德認為,誠實超越時空,不關個人,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必須誠實,不能口是心非,也不能此一時也,彼一時也。絕對道德律在西方出現,可謂絕對不是巧合了。

今天,華人社會中講道德,許多時候,我們的判斷標準其實也是絕對道德律。在潛意識裏,大家都以為一切是非都有既定的準則,涇渭分明。這大概是西化的影響。然而,這樣的一種不經推敲的預設,其實跟中國古人講究的“道德”並不完全相同。

中國古人重視人情世故,更多於邏輯定義,先秦時期尤其如此。眾所周知,“仁”是孔子孜孜以求的德行,對於“仁”,孔子自己有許多獨特的體會,但他從未為“仁”下過什麼定義。不同的弟子都問過“仁”,但孔子的回答都不一樣,從不重複。如果依照蘇格拉底的定義要求,孔子就是個糊塗蟲了。

即使是看來無人不曉的“孝”,孔子也從未下過定義。孔門弟子問孝者其實不少,可見“孝”的道理並非不言而喻。孔子並非不能夠給“孝”下一個定義,但這正如《新華字典》對“道德”的解釋,試問,孔門弟子會愜意嗎?萬世師表的孔子在他一輩子的教育事業中,只是耐心地因材施教,為提問的弟子一一啟發。

絕對道德律由於強調是非分明,往往都會以“不可如此”(don’t)的形式表達。十誡就是典型的例子。顏淵問仁。孔子曰:“克己復禮為仁。”再問如何克己復禮。孔子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這是孔子言論中罕有的“四勿”。聽起來好像也是“不可如此”的道德律,但實際上,非禮云云跟“道德”未必有什麼關係。今天我們找老師朋友,如果事前沒有約好,固然不太禮貌,但總不能算不道德。孔子的“四勿”針對當時的“禮”而言,道理也如此。

更關鍵的是,“禮”的規定並非天經地義而又放諸四海皆凖的絕對定律。“禮”必須靈活,隨時而斟酌,因人情而調適,不變的是以和為貴的“禮”精神。男女授受不親,這是“禮”。兄嫂溺水則小叔必然伸手援救,孟子說這是權;權的精神在變通。禮文必須在特定的時空中才有實踐意義,禮精神則可以超越時空,萬古常新,因為人情是禮的基礎,而禮是緣情節文的結果。

嚴格而言,中國古人並沒有我們今天所講的“道德”概念,有之則是“禮”。禮可以約束一些今天算作道德的行為,比如,偷窺就屬於“非禮勿視”的範圍,但更多時候,禮只是人與人之間生活上一種互動的調適。以和為貴的禮自然不能絕對化,更不應絕對化。事實上,禮本身竟然也沒有一個固定的定義。明禮的人不妨各自立說,只要通乎人情,自然可以言之成理。明乎此,我們就會瞭解孔子、孟子為何從來沒有替世人規定什麼道德上的金科玉律。

9 comments:

  1. 定義必須概念清晰,黑白分明,而又不能自相矛盾。既然不能自相矛盾,定義很容易就有排他性的傾向。



    總覺得要把事情說清楚,一定得把定義弄清楚,把範圍畫好。那樣接下來的討論才會有意義。

    定義一旦概念清晰、黑白分明,講了出來大家比較好懂,也比較能說服人。

    可,真理真的那么好懂嗎?
    那還辯什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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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定義是一種方便。明乎此,許多所謂是非問題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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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老師:

    曾經因為爭定義而搞得討論完全沒有意義。。。

    於是一度很討厭在定義上多做文章。

    可在辯論時,誰能把己方的定義擴大到兵家必爭之地,誰就能贏。

    於是乎輸或贏都不能明是非,辯黑白。。。

    是非問題因定義明確而可以迎刃而解,可是真的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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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所說的情況我不清楚,不過,如果爭論只執著於所謂“定義”本身,我想,所爭者大概已不是定義,而無寧是爭論的實際内容了。若然,而雙方又並未意識其如此,則爭論自然容易流於無謂了。

    不知是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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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老師:

    學生不是很明白。

    爲什麽會有定義之爭,是因為我們沒意識到其實我們已經在爭論實際的內容了?

    比如說“電影的藝術價值比市場價值更重要”這個辯題。

    拿到藝術價值的一方,會把它無限擴大到因為藝術源於生活,高於生活,所以電影作為八大藝術之一,當然越藝術越好。

    再來,他們把市場價值定義成“符合大眾口味的低級趣味、惡搞等”。進而論證藝術價值比市場價值更重要。

    而拿到市場價值的,大可把“市場價值”定義成供需關係。 觀眾有了需求,電影/電影工作者再供給他這種類型的電影,然後把藝術價值包進來談,說藝術也是一種需求,也是一個市場。

    這樣看來,誰定的定義比較霸道,誰的贏面就會比較大。

    可是,當我們在爭論什麽是藝術價值,什麽又是市場價值時,我們有在討論到實際內容嗎?

    感覺不出來,所以那場也討論得比較鬱悶。

    請老師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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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已經說得很明白了。辯論雙方各自為論題中的兩個概念作定義,目的正是把自己想說的話都填到所謂定義裏,所以,只要定義成立,就不需再辯了。

    很多辯論比賽的問題設計欠佳,因此,所謂辯論,往往變成無聊。像你所擧的例子,可謂典型了。

    “電影的藝術價值比市場價值更重要”!這是什麽辯題?

    什麽算重要?怎樣才算重要?對誰重要?重要是海南雞飯中的雞腿嗎?可以放在秤上量的嗎?誰來量?用誰的秤量?

    這些問題不先理清楚,有什麽東西可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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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老師:

    那樣,所謂爭論的點就是在看我們為誰說話了。

    如果今天市場價值為的是觀眾(給錢去電影院就是去找他們要的東西)、電影工作者(做出妥協是要讓電影的主題更好的傳播出去)、整個電影業(要生存才能談發展)。

    藝術價值也可以從這幾個點切入。

    可是我們不可能在短短的40分鐘把這幾個點涵蓋完,只能選其中一方來講。 比如說市場價值是為觀眾說話,藝術價值為電影業說話,那基於辯題并沒有說清楚要用誰的秤,所以定義就算不爭,這些切入點也是必爭之地。

    可是,用不同的秤,往往不會真正的比較,比賽到了最後,只是看誰說的比較能讓觀眾和評委buy而已。

    辯論比賽只是場遊戲,而真正的辯論應該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說得清楚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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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然。

    這就是辯論比賽設題的水平問題。設題不好,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辯論的水平和結果。

    辯論如何真的以教育為目的,那就必須從提高設題的水平開始。我以前在美國教書,大學裏也有辯論比賽,論題從來沒見過像本地如此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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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很多辯題都是從國內引來的。

    畢竟辯題一不能觸及敏感問題,如政治、宗教,二不能公然批判政府的現有制度(搞不好評委還是政府人員,當然,台灣的奧瑞剛比賽除外),三多為一些很空很飄的價值倡導等等。

    無論國內、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等地,所謂的言論自由也許只是個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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