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31, 2014

甄鹏:再论孝道可以休矣

以下是甄鵬對本地四篇批評文字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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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再论孝道可以休矣
20141020日《联合早报·言论》

    104日我在《联合早报》发表《孝道可以休矣》之后,该报接连登载了四篇批评我的文章,包括10日赵强民的短文《关于“孝道可以休矣”之我见》、14日何大成的《孝道不可以休》和王永炳的《孝道的目的与方法》、15日劳悦强的《谁的孝道可以休矣》。
    这些文章,或短或长,风格各异。但是它们都没有全面评判我的文章,仅就一个或几个点进行分析。于是,出现了“我说我的,你说你的”、大家自说自话局面。为了克服这个弊病,我们必须厘清两个关键的问题:现代社会亲子(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如何?什么是孝道?
    亲子之间的关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的一句话来概括最合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下面再具体分析一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有三个义务,分别是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如何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显然包括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两部分,似乎没有精神上的义务。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这说明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也包括精神上的。
    亲子之间法律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但是父母也有“保护”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由此可知,亲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对等的、均衡的。“孝道”是不可能对等的。我在《孝道可以休矣》中说:“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尊亲也不是大问题,难就难在孔子说,孝即‘无违’。春秋时卫国有个公子叫急子,父亲要杀他,他束手就戮,说:‘为人子者,以从命为孝。弃父之命,即为逆子。’”
    劳悦强指责我“对古籍望文生义,更误以历史小说(如《东周列国志》)为真实历史……”我劝劳先生读读《史记》,找出这句话:“太子曰:‘逆父命求生,不可。’”如果他找不到,那么我再缩小一下范围,请读《卫康叔世家》。
    王永炳这样解释:“孔子说的‘无违’并非不要违背‘父母的意愿’,而是不要违背‘礼’。”那么,我请问王先生:“此处的‘礼’指什么?难道不是违背父母意愿吗?”王先生似乎在告诉我们:你违背了法理,但是没有违背法条。他若是法官,便会如此荒谬地判案。劳悦强有有类似解释。像急子那样“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的不是孤例,他们难道不知道“无违”的意思?何大成比王永炳、劳悦强诚实,他直接喊出了:“‘无违’,怎么了?”
    王永炳承认孝道的原意中有一些是“过时的或不实际的”。这其实是一枚硬币的背面。王永炳无视背面的存在,说什么正面才是硬币。剥切了阴暗面,那还叫“孝道”吗?如果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叫作“孝道”的话,那么自然而然地推理,父母对子女也有这三方面的义务,所以父母也要“孝顺”子女。
    孔子说,孝就是“无违”。这可以叫作“孝道”的定义一。“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妨叫作“孝道”的定义二。劳悦强说:“须知‘孝道’作为一个观念,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内涵一直随着时代演变。”可惜,如果孝道从定义一演变为定义二,那么就不能叫作“孝道”了,理由见前。
    “孝道”和“娶”、“嫁”一样,都是歧视性概念。男人叫“娶”,把老婆娶进门;女人叫“嫁”,把自己嫁出去。英语里没有“娶”和“嫁”,只有“marry”(结婚)。男人叫“marry”,女人也叫“marry”。这才叫平等。
    重温我前文中的一段话:“孝道是单方面的,意味着不平等。废除孝道,提倡大爱。爱有很多种,其中就包括亲子之间的爱。为什么现在经常说,要和孩子做朋友?因为朋友之间的关系最平等。废除孝道,决非不让子女尽义务,而是让亲子关系回归自然。”孝道真的可以休矣!
[后记]本文写于1014日,15日定稿。此后,《联合早报》继续发表此类文章,包括16日罗禅珠的《孝道不可休》、20日纪赟的《建设一个老有所乐的新加坡》。纪赟的文章相对客观,与我的一些观点接近。

甄鹏,山东大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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